郑爽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若其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或被判刑3年
在经历“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日前,演员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增的执行裁定书,由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出。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该份裁定书看到,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程序。
法院认定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该份文书披露的信息,此次执行涉及到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发现,该案于2021年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郑爽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万元。
2023年12月7日,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郑爽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执行费157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通过查询郑爽名下财产,查封了其预告登记购买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48号2F-B066、2F-B067、2F-B068、2F-B077、2FB078、2F-B079的房产,冻结了其持有某某公司2价值125万元的股权,等等。
最终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已有被执行金额未履行
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郑爽代孕事件被揭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管重点刊物《广电时评》针对此事件表示,“不会为丑闻劣迹者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和平台”。同年,她还因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被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调查。
据国家税务总局披露,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因此,依法对郑爽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截止2021年8月,郑爽已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另有2.18亿罚款未缴清。
此外,郑爽目前仍有1572万余元被执行金额未履行,涉及与《绝密者》出品公司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天眼查App显示,目前郑爽名下共关联10家企业,5家为存续状态,包括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噶咕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其中,郑爽所持上海噶咕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被冻结。
律师解读:若郑爽刻意隐瞒财产拒不执行或将触犯刑法
2024年2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披露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于事关女星郑爽,又一次引发热议。在该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郑爽《倩女幽魂》片酬1.5625亿,按拍摄时间计算日薪超208万元。
也有网友表示质疑:“郑爽是否存在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果很严重,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行为,法院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手段和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爽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还有待于法院进一步调查,以调查结果为准。”他表示。
就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程序而言,因未能查到郑爽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若查实其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且刻意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潇湘晨报记者 孙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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