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遍朋友圈的腾讯字体背后法律问题
近日,腾讯出了一套“腾讯字体”( TTTGB-Medium ) ,这是历史上第一套中文斜体字体。一时间不仅在设计圈内刷屏,在法律界,关于字体、字库版权保护的讨论也成为焦点。
近日,腾讯出了一套“腾讯字体”( TTTGB-Medium ) ,这是历史上第一套中文斜体字体。一时间不仅在设计圈内刷屏,在法律界,关于字体、字库版权保护的讨论也成为焦点。
这套独特的字体里面蕴含着哪些法律问题,作为第三方是否可以使用这套字体呢?腾讯公司法律专家围绕这套字体写了一篇专业分析。
黄晓林腾讯法务数据及隐私中心负责人
张亚男腾讯法务部法律顾问
引言
腾讯最近发布了“腾讯字体”,这套字体最不同寻常的地方在于全部字体都采用了斜体。如字体设计师许瀚文所说,在汉字的历史里,“斜体”这个概念从未出现过。
从篆书、隶属、楷书,到行书和草书,整体上来看,整个汉字还是平的(正的),重心线也还是垂直的。
那么,这套“腾讯字体”的与众不同的“斜体”特色是否具有版权法上的独创性,能获得版权法保护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既有的北大方正诉宝洁字体案是如何判决的。
一审: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
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方正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计算机汉字宇库设计和提供商,在北大方正诉宝洁字体案中,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在从未获得过方正公司的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就在多款产品以及宣传品上使用了方正公司汉字字库字体,因此认为宝洁公司生产的以倩体字“飘柔”作为名称的产品,包括 “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帮宝适纸尿裤”和“自然阳光无磷洗衣粉”、“佳洁士冰极山泉牙膏”、“护舒宝持久干爽型”等一系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必须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字体版权。
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装、标识、商标以及广告宣传品上,在未经方正公司授权下大量使用“倩体”字库中的字体,构成美术作品的版权侵权。
宝洁公司则认为,自文字诞生之日起,就是作为信息传递的载体和沟通符号被使用的,它是一种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字库字体的保护应该要有一个适当的限度。否则过分的保护,就有可能会影响到文字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的基本使用功能。倩体字体是由齐立设计的,其倩体字作品获得保护是毫无疑问的。但相对而言,方正“倩体”字库字体仅是通过简单的机械加工手段获得,这一过程中既没有创造出新的作品,其加工而成的作品也不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由上述依据可以看出,方正公司对于“倩体”字库字体不存在实质性的艺术贡献,理所当然也不对“倩体”字库及其中的单字享有美术作品的版权。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字库字体版权侵权纠纷案,驳回了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宏丞认为:方正倩体字库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自行研制开发的计算机倩体字体以及相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并且都是版权法上所规定的文字数字化集合的表现形式,达到了我国版权法上对美术作品的标准和要求,可以对其进行整体性的保护。他人未经允许,而整体性复制的使用字库字体,应当认定为侵权;但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的美术作品进行独立保护,这违反了版权法中对作品独创性的保护初衷,因此字库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而给予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宝洁公司从未直接接触或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宝洁公司在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的情况下,根据设计公司的设计,对其设计成果加以利用,其中即便有设计公司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单字,宝洁公司也没有对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因此可以认定宝洁公司只是一名使用了设计结果的用户。由此可知,宝洁公司并不知晓设计公司使用字体是否存在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宝洁公司是通过合法商品买卖获取利润,并没有直接通过字体的使用而不当得利。方正公司要求宝洁公司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因字库使用获得许可而
使用基于字体的设计成果不构成侵权
2011年4月1日,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方正公司重申,倩体“飘柔”二字是具有独特审美意义的单字,其形态特点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并且由方正公司原创设计而来,理应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受我国版权法所保护。
方正公司销售的仅仅是字库软件产品,而未对字库中具体单字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进行让渡,他人使用时应首先获得授权。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方正公司享有版权的倩体“飘柔”二字用于其商品之上并销售,已侵犯方正公司复制权、发行权。一审法院认定的方正的“倩体”字库获得整体版权保护,但字库中的单字不受保护是不正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方宝洁公司则始终坚持认为,本案中“飘柔”二字,不能满足我国版权法中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条件。方正公司发表的“倩体”字库,是一款计算机软件,并非字体本身。方正公司既不能举证其对该字体的独创性开发,也无法证明其发表过以倩体“飘柔”二字为内容的美术作品。更甚者,宝洁公司的商品包装由NICE公司承担外观设计,宝洁公司只是使用NICE公司设计的包装、标识,而从未直接接触和使用过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软件,那么作为侵权责任人就无从谈起。
二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终审法院在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版权这一争议焦点采取了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行为成立侵犯版权的行为时,上诉人方正公司应当能证明本案事实具备以下条件和要素:1、本案中的“飘柔”二字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2、上诉人为“飘柔”二字的版权人;3、被上诉人对本案中“飘柔”二字,实施了复制、发行行为;4、在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这一许可行为可以分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两种。被上诉人的行为要构成对上诉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要件。如果其中任意一个要件不能成立,则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将不能成立。
经过对所有要素的综合考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系上诉人许可的行为,本案只符合侵权要件的前三个要件,第四个要件在本案中无法成立。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法院做出以上认定,应考虑到该案的一个关键事实,即被控侵权使用的“飘柔”二字是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设计的,其产品是由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设计而成。依据该事实,可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故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即“默示许可”行为。
二审判决认定两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北大方正)“飘柔”字体版权的侵害。其判决理由是 :两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获得了上诉人的默示许可。
然而,根据我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使用许可如果存在默示许可的话,必然以“飘柔”二字构成作品、上诉人享有版权为前提。如果“飘柔”二字不构成作品,而构成应受其他法律保护的客体,虽存在适用默示许可的可能性,却已超出我国版权法语境。
进一步说,即使二审法院认定涉案“飘柔”二字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也不存在上诉人默示许可的法律依据。我国版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版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版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显然,在版权法语境下,该款规定明确排除了版权默示许可适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该款属于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许可使用合同存在默示许可解释的可能性,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既然我国版权法已经明确排除了版权默示许可适用的可能性,也就不能再根据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解释出版权默示许可使用制度,否则,将给版权人造成不可预测的侵害。
字体、字库的法律保护
(一)字体的法律保护
从内部性出发,考虑单字是否可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就要判断单字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问题,即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从字体的整体美感来看,本身是不能排除其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版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但如果字体本身都不具有独创性或者个性的话,那么就丧失了构成美术作品的内在正当性。日本学者田村善之就认为,对字体不能感觉到和美术作品同样的美感创作性,就没有认可这种对象为作品的理论必然性。
字体意即文字的风格样式,它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来书写。只有当足够数量的汉字都能够统一表现出某种特点时,我们才能够说这些汉字具有特定的风格,属于特定的字体。在华夏民族的交流符号中,汉字是基本的交流形式,汉字的基本载体表现为行书、楷书、草书等。每种字体有其固定的特征,尽管不同的人按照某种字体书写时会呈现出多样性,如不同的撰写楷体字的人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只要没有超出其规定性,都应当属于该种字体。
北大方正字库中的倩体字在设计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固定的规则和程序。尽管在对诸如“沐浴”两字的设计中,“沐”中的“シ”和“浴”中的“シ”因需要考虑其在整个字中的大小、比例而采用的数据存有不同,但这种不同显然是微小的,并没有打破其中的规则。
倩体字的形成过程更多体现的是标准和规则,一旦设计完成,就呈现出程式化、规则性,而非个性。倩体字由设计师齐立在现有汉字的基础上设计而成,在解释其基本笔形和部件时,提及确定了字体的结构、粗细后,要对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倩体的笔形设计以扁平硬笔(马克笔)的书写轨迹为基础,使字体有横细竖粗的效果,让视觉对比强烈,清晰醒目。并且,在撇、捺、点、钩、折等笔型塑造上,融入了柔和弧线线,使笔划柔润舒展。同时,运用对称等表现手法,使字体图形化,抽象展现花儿、舞裙以及垂柳的丰姿。这也是这款字体设计的核心之一。
通过这些笔形、部件的设计赋予字体柔美的感觉。倩体字的上述这些特征,与已有的行书、楷书等尽管存在不同,但行书、楷书等在设计时仍然考虑了这些要素。也就是说,倩体字即使具有上述特征也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从外部性出发,字体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不仅做审美之用,同时也具有文字这种公共产品的载体属性。正如田村善之先生说的,“对于知识创作物乃至著作物给于保护并不是当然的权利,而是因为民主决定认为采取保护将有助于社会整体效率性善,因而即使是同类型的创作物,但如果认为对其进行保护与改善社会效率性无关的话,否定保护也是可以的。”
接下来,在谈到是否对字体进行保护时,“对于字体是否是创造物也可以从内在性的字体内容来考察。此时,比如在整体美的思考模式下,也许否定保护的理由就不存在。但是,文字是著作物的表达方式,考虑到创作性表现的创作以及促进文化发展的著作法趣旨的话,给字体赋予版权这种强力保护就不无疑问。”事实也是如此,比如对已处于共有领域的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对受版权控制的物进行复印时,如果不将对于文字的权利清除的话将很麻烦,而且考虑到其对文化造成的影响等,就不是从内在性考虑了,而是通过外在性考虑的,从而会对赋予权利的正确性产生疑问。
从比较法的层面来说,各国对字体的保护也持谨慎的态度。虽然德国在1981年即颁布了《书写字体法》,但是德国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书写字体形状缺乏独创性;在确定是否存在侵权时,还要衡量该字体对于公众的影响和对于个人的影响,如果对于公众的影响超过了对于个人的影响,法院倾向于拒绝提供保护。
在Eltra v.Ringer案中,美国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的DonaldRussell 法官甚至认为,字体设计不能作为艺术作品(work of art)独立存在,因此不能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美国版权局也认为单纯的字体不受版权保护。
我国的判例也与国外法保持了一致性,不论在该案中,还是在笑巴喜案、北大方正诉暴雪案中,法院判决都否定了单字或字体具有独创性,从而不能获得版权法上的保护。
(二)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
计算机字库的法律保护应当分情况分析。计算机字库分为数据库和程序两个部分。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程序部分,应当作为计算机软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对于其中的数据库部分,由于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获得版权法保护,但权利人可以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主张权益。
从现有中文字库的制作程序来看,基本包括下列步骤: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7、整体测试。8、商品化。
计算机字库分为数据库和程序两个部分。
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笔形字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数据库是指由数字符号、图案或者其他信息有机构成的能借助计算机进行查阅的集合体。
在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中,首先应当将字体文稿进行扫描输入和数字化拟合。在将字体文稿信息化为机读语言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字符组合。但是,中文字库的制作还必须满足人们基本交流的需要。因此,它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设计制作一款可以在中国大陆实用的中文字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312标准共收录6763个汉字,其中一级汉字3755个,二级汉字3008个;GB2312-80标准定义了6763个汉字及符号的基本字形与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的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它所收录的汉字已经覆盖99.75%的使用频率。”这意味着,在将倩体字数字化为机读字符时,不允许发挥想象空间,这种字符的组合不允许脱离国家标准和人们的阅读习惯。
因此,计算机字库的数据库,并没有独创性。但它的确花费了人们的投资和劳动。他人若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此部分字符并进行商业性利用,权利人仅能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寻求保护。而对于计算机字库制作中的对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部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应无疑问。
当然,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对字体进行具有独创性的版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保护似乎不太可能,但对于“腾讯字体”这样一种采用与现有汉字平的(正的),重心线垂直的特点完全不同斜体设计的字体,是否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可获得版权保护,又是独创性判断的新问题,值得探讨。
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定性。对于其中的程序部分,应当作为计算机软件受版权法保护;对于其中的数据库部分,如竞争对手擅自复制并做商业性利用,权利人可通过主张不正当竞争获得保护。因此,根据既有判决来看,虽然“腾讯字体”中的单字是否受到保护仍存争议,但是“腾讯字体”字库是可以受到版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目前腾讯字库不支持对外授权,后续如有外部第三方使用该字库,应当获得字体开发者授权同意,此外,鉴于目前理论、实务界都倾向于单字不构成作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字体开发者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商业性用途的限制的方式加强对单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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